好梦梦 发表于 2012-4-10 07:14:51

行动亚洲动物保护团队致哈尔滨市政府犬只管理部门公开信

行动亚洲动物保护团队致哈尔滨市政府犬只管理部门公开信 2012-4-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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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动物保护民间组织联名致哈尔滨市政府犬只管理部门公开信 (2012-04-09 14:50:42)转载▼
标签: 养犬管理条例 哈尔滨 禁养犬 动物保护 行动亚洲 动保团体 犬 狗杂谈        分类: 动物保护资讯
各地动物保护民间组织联名致哈尔滨市政府犬只管理部门公开信

尊敬的哈尔滨市领导及犬只管理相关部门领导:

首先, 行动亚洲动物保护团队,首都爱护动物协会和全国64个动物保护民间组织感谢哈尔滨市政府及市人大,针对养犬相关问题,特别订定《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而新条例中第三十二条鼓励犬只绝育,对已绝育动物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第三十四条规定饲主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该条款为现有的犬只管理及动物保护问题所急需。同时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特别规定禁止”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 明令禁止斗狗;同时在第六十五条下设罚款金额,禁止斗狗和罚款条款值得全国各个城市的养犬管理条例的效法。

但我们却也震惊地获悉贵市下发《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了凡是肩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的犬类;及49 种犬种为禁养犬只。禁养域区包括哈市建成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此条例引发大量社会讨论与争议,无论是程序或内容均令人担忧。

我们理解,政府出台条例是希望规范管理居民养犬、控制犬只数量,减低扰民,促进公共卫生;但现有限高条例内容却难以达成此良好愿望,反而造成社会矛盾,及饲主恐慌,更造成流浪动物的产生及弃养,和条例的制定目的相反。在此我们呼吁哈市政府完善条例制定程序,改进条例内容推动科学、人道和有效的手段来进行犬只管理。

科学、人道的犬只管理,方能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饲养犬只是社会居民生活的一部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负责任养犬的要求,包含,强化饲主对犬只承担登记注册、科学饲养、绝育免疫责任,以及承担犬只所造成的他人伤害或环境问题的责任等。《条例》也应同样指出,政府要保障遛狗、养狗的权利,提供公益教育、处罚伤害动物以及饲主的行为。

犬只需要纳入城市管理,但是,管理不应直接等于"限制饲养",更应包括对宠物繁育及买卖市场、动物医疗行业、饲主责任以及负责任饲主的社区教育,以及流浪动物收容等一系列系统化的工作。

其中,动物繁育买卖管理,是猫狗管理首重,应提高宠物店经营许可的条件,禁止街头买卖动物,禁止恶劣的买卖与繁育环境,设立明确的猫狗繁育买卖的场所的标准,严格要求买卖动物的绝育以及免疫,并严格定期检查,引进动物保护组织的第三方监控。以国内外经验为借鉴,若未对宠物繁育买卖进行管理,将不可能有效管控动物数量。

根据体型判定犬种是否为烈性犬,违反科学和动物行为学原理

犬只体型之大小,不能决定犬种与人相处的安全性。采用体型大小来设定禁养犬种,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缺乏管理智慧和科学判断。烈性犬应由犬类专家根据国际惯例提供划定建议。现今以体型大小设定禁养犬范围,是无视养犬人权利、动物行为科学的作法,完全违背立法本义。

根据体型判断会带来一系列可能误解,其中包含:民众容易认为小狗就很温和,然而,狗的情绪,与狗当时所处之环境,及其所受的对待相关,即使是一只很小的母狗,在抚养幼犬的时候,也可能比较警觉和有防范心。如果民众不了解如何识别,就可能因为错误对待狗而导致狗的“防卫过当”的攻击。当民众误以为体型较大的犬只攻击性较强,体型较小的犬只不具备防范心时,就可能因错误的认知导致问题的产生。所以,应立即停止使用身高体型的衡量标准设定禁养犬的范围!

以金毛犬为例,成犬之身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但犬只性格温和,适合与人为伴,绝不应在"烈性犬"之列。中国居民养犬历史不长,可能缺乏了解犬种性格的专家,建议政府单位吸收他国经验,制定合理的禁止犬种范围。

负责任的养犬:饲主与政府共同协作

负责任饲主是犬只管理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只有加强对饲主养犬行为的管理和教育,才能创造出人与动物友好相处的和谐社会。人们反对的是不文明的养犬行为,而不是反对犬只,人们支持的是人道犬只管理,而不是伤害犬猫生命。建议哈市政府订立合理的养犬管理条例来加以引导及规范,加强饲主的文明养犬教育,对所饲养的犬只终身负责不得遗弃,做到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及时制止犬只吠叫、出门牵狗绳和避让行人等义务;加强居民(包括非养犬居民)对动物的了解,避免因错误的认知引起的冲突。让养犬者和非养犬者共同享受都市文明有犬相伴的美好生活,才是真正管好城市犬只问题。

然而,哈市《条例》中之禁养犬,包括大型麦町犬、圣伯纳犬、哈士奇犬、金毛犬、萨摩耶犬(大体)、拉布拉多犬(大体)等49种,许多犬种早已是现有民众饲养多年的家犬。但新颁布的《条例》却未将现在已经被豢养,而且过去是合法饲养的这些大型犬只的后续问题,妥善纳入考虑。迫使民众抛弃属于《条例》中之禁养范围内之动物,这是一种以法律的威力来迫使民众做不负责任的饲主。无论就培养民众做负责任的犬只主人,或是对动物数量的管理管控而言,皆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引导并提供正确、科学、有益于创建和谐社会的负责任犬只收容管理方法,同样是政府不可逃避的责任。如居民确实养有不适合城市生活的烈性犬种,政府应对其提供人道科学的解决方案,譬如,建立符合动物福利条件的犬只收容养老院,由饲主和政府协同合作,以保障犬只在自然死亡之前有良好居住条件,保障饲主能够探访。

自2006年以来,行动亚洲动物保护团队一直联合中国各地动物保护团体推动中国动物保护以及兽医师的动物福利教育与国际接轨,从多方面推动负责任饲主教育在中国的发展。近六年的教育与研究,令我们相信中国各地城市能够制订良好条例以促进犬只的管理。我们希望哈市能考虑我们的建议:

1)恳请对现有已经被豢养在家的的大型犬只,给予特例,允许持续豢养直到犬只的自然老死,以作为鼓励负责任养犬的态度,避免不当的丢弃,以及强力分隔饲主和犬只的现况,进而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

2)恳请尽快修正《条例》,本着科学精神和原理,废除50公分肩高70公分身长限制,同时修正49种禁养犬名单,危险犬只的定义和犬种规定应当根据犬种行为,而非因为民众对大型犬的无理性恐慌而订定。

3)呼吁以保护群众的政策方向,符合当今社会追求权利,同时承担责任的潮流,与相关动物保护、研究机构合作,引入公众教育项目,采取科学犬只管理方法。保证在尊重动物生命的同时,更有效、更科学地使用政府提供的资源。为贵市,更为中国,赢得良好的国际形象!
   
此致敬礼!


张媛媛Isobel zhang
行动亚洲动物保护团队 中国区事务总监
邮件:isobel@actasia.org

秦肖娜 Xiaona Qin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 会长
邮件:cawabj@gmail.com

发起单位:
行动亚洲动物保护团队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

联署单位(更多团体陆续加入):

1.    中国动物保护记者沙龙
2.    向日葵动物之友团队
3.    中国动物园观察小组
4.    中国动物关爱联网
5.    深圳猫
6.    深圳流浪狗驿站
7.    北京好狗好猫义工团总站
8.    北京“与牠同行”动物援助中心
9.    北京酷宠新天地
10.   北京幸运土猫
11.   北京汪汪喵呜孤儿院
12.   别吃朋友
13.   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14.   长春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15.   长沙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16.   承德精灵有约流浪动物救助
17.   四川省启明小动物保护中心
18.   大连宠爱天下
19.   大连爱及生灵动物救助协会
20.   佛山温馨小窝动物救助收容所
21.   福州宠物网
22.   广元市博爱动物保护中心
23.   广州私宠之家
24.   邯郸市小动物保护网
25.   衡阳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26.   好猫好狗义工团上海站及北京站
27.   哈尔滨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28.   海南小动物保护协会
29.   华东师范大学阳光小动物保护社团
30.   济南市黄河流浪狗救助中心
31.   精灵之家-救助同盟
32.   南京市平安阿福动物保护组织
33.   南宁流浪猫
34.   青岛小动物救助中心
35.   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
36.   石家庄一米?6?1爱流浪猫救助团队
37.   山东泰山动物保护协会
38.   汕头爱猫者协会
39.   天津共同家园
40.   天津仁爱救助社
41.   武汉流浪宠物救助站
42.   无锡二泉小动物保护协会
43.   西安红石榴伴侣动物救助中心
44.   熙熙森林.广州猫
45.   厦门阿福之家流浪狗救助中心
46.   厦门宠物网
47.   厦门玉米地小动物救助中心
48.   漳州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
49.   中国青年动物保护联盟
50.   厦门爱护动物教育专业委员会
51.   宠爱有家动物收容所
52.   珠海市香洲区爱护动物协会
53.   宝贝回家之路
54.   呼和浩特天使守护
55.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环保协会
56.   诠释爱动物保护社团
57.   大庆流浪动物救助站
58.   低碳地球
59.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环保协会
60.   动物110网
61.   佛山顺德流浪动物收容所
62.   江门爱宠之家
63.   领养小铺
64.   南昌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65.   温州流浪狗救助基地

好梦梦 发表于 2012-4-10 08:05:58

本帖最后由 好梦梦 于 2012-4-10 10:23 编辑

现在的期待就是希望,这封公开信已经到达市政府相关部门,他们的轻率将养狗条例出台,对其所引发的后果于不顾,有多少经营犬类生意的商家将面临转行?又有多少因此而失业?条例出台有伤害的多少犬民的心。这对于共建和谐社会是很不利于健康发展。期待合情合理的条例出台。我的多莉是希望的使者,爱的朋友。为你的新生百感交集。

好梦梦 发表于 2012-4-10 08:06:11

本帖最后由 好梦梦 于 2012-4-11 08:25 编辑

好梦梦 发表于 2012-4-10 08: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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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梦梦 发表于 2012-4-10 08:06:18

本帖最后由 好梦梦 于 2012-4-11 08: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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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韵 发表于 2012-4-10 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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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莲花开 发表于 2012-4-10 08: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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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胖子 发表于 2012-4-10 09: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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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 发表于 2012-4-10 09:23:21

善待生命{:soso_e163:}

蜗牛行者 发表于 2012-4-10 11: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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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籁 发表于 2012-4-10 12:00:29

{:soso_e163:}{:soso_e178:}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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